释义 |
法律主观: 1、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管理服务人员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