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应均等分割,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若有不宜分割的房屋,可根据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并应给予补偿。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房屋情况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分析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1、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的房屋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应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2、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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