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活动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1、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便立案审理也将驳回申诉请求。 2、仲裁请求完整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及时改变仲裁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4、举证未超仲裁时效申请人未在一年或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没有对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仲裁请求将不被受理。 5、授权明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注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6、提供充分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7、按时举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8、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9、证人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能采信。 10、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11、遵守仲裁纪律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缺席裁决。 12、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致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 13、不服仲裁结果,及时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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