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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
释义
    当事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的,依法公证的遗嘱效力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成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成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处理方式是若数份遗嘱没有抵触的,则均生效。若存在抵触的,则按照公证效力优先、成立在后效力优先的顺序确认生效的部分。
    一、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标准。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产继承新规定
    遗产继承新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三、公证遗嘱能撤销吗?
    经过公证的遗嘱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公证遗嘱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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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