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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法定类型是什么?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2、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居民同外国人联系的日益紧密,在民事案件中,涉外民事诉讼类型比例逐年上升。从管辖角度看,涉外民事诉讼法定类型有一般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在审理期限上,涉外民事诉讼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常要比普通民事案件花费的时间长一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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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3: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