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罚款问题 |
释义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被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的,如果法院判决有罚金刑,就会有罚金;此外,刑事处罚中只有罚金而没有罚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商标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罚款问题:法律界的争议与实践 商标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罚款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议较大的焦点之一。一方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在商标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如财产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以便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认为,商标罪案件涉及到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罚款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案件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担保。这既可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的来说,商标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罚款问题需要在法律界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实践,以找到一种既能保护被告人权益,又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案。这也是我们法律界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结语 商标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罚款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一些专家认为,被告人如能提供足够担保措施,可考虑取保候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商标罪案件关乎商业和公共利益,罚款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应受到重视执行。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人个人情况、案件性质和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并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罚款作担保。商标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罚款问题需要深入讨论和实践,以找到既保护被告人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案。这是法律界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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