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投标领域中串通罪行的法律界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涉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或采取非法手段威胁、欺骗其他参与者,或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串通投标的都应追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拓展延伸 招投标领域中串通罪行的法律界定及打击措施 招投标领域中的串通罪行是指投标人、招标人或相关人员通过勾结、串通、行贿等手段,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操纵投标过程,达到非法获取中标或利益的目的。法律界定了串通罪行的行为和构成要件,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和法律责任。为打击招投标领域中的串通罪行,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招投标程序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串通罪行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串通罪行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结语 针对招投标领域中的串通罪行,我国法律明确了其行为和构成要件,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和法律责任。为了打击串通罪行,我们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机制,提高公正和竞争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串通罪行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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