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体权还是程序权问题 |
释义 | 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超过法定期间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引起行政诉讼。本条只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还应当包括可选择的行政复议和终局行政复议,所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是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这类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如欲提起行政诉讼,必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作行政复议决定,并不能导致申请人诉讼权的丧失。这符合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表明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已经不可能实现。通过行政诉讼,可以使这一目的最终得以展示。特别是行政复议逾期,不仅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违背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申请人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包括了程序权和实体权。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目的。不保护程序权,实体权难以实现;不保护实体权,程序权失去意义。因此,两方面的权益,都是行政复议法保护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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