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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资入股容易,全身而退困难!
释义
    正所谓“上山容易下山难”,在公司投资的一个实务当中,很多股东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时投的时候非常看好这家公司,投入之后才发现并没有自己当时想象的那么好。因此呢,想进行一个退出,那么这个时候问题来了,公司法可能未必会支持股东的这种退出的这个请求,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公司法仅规定了几种情况,股东可以申请退出的。比如说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但是又不进行分红。或者存在出售重大资产等情形,那么某股东投了反对票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通常在其它情况之下,特别是比如说公司亏损的情况之下,很多股东认为自己可以要求退股,实际上这一点是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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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