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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开庭能当场裁决吗
释义
    1、劳动仲裁开庭是不会当场裁决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如下几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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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