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代理记帐合同时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
释义 | 签订代理记帐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要明白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并负责妥善保管好委托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税务机关召开会议,培训等事务,除规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场外,均由代理财务人员参加,并及时将会议或培训内容转达委托方。 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为客户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客户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受托方仅对委托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对在执行会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终止合同时有义务与委托方作好账务交接工作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注销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1、税务注销,宜早不宜迟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是自己不想干了,主动宣布解散、破产、撤销的,在决定注销之时就应当准备材料去办理税务注销,在完成税务注销后才能去办理工商注销。 如果是“被动”注销的,比如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是被其他机关予以注销登记的,则需要在15日内,办理税务注销。 2、国地税共管户,所得税最后注销 企业都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因此要分别注销国税和地税。原则为: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所得税在国税,则要先注销地税;如果您的所得税在地税,则先注销国税。(不过2018国地税合并会后就不用两边跑了) 3、从来没记过账,没报过税的公司,到了要注销的时候,全都得补 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正确建帐、记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或扣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或解缴税款申报,或者不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和记帐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印制和使用发票,以及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或扣税资料等,均属于一般税务违章行为。” 如果连账本都没有,就得从补账开始,而且是从公司注册经营那天开始补,如果有应纳税额产生,那么就属于欠税,要补缴税款、滞纳金。 4、注销前的税务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曾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那么在注销前,要到主管国税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税清算,同时还要补缴印花税等小税种。 5、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及发票,注销前最后一期纳税申报 税务注销之时,要填写《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带上《发票领购簿》,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6、账簿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完成税务注销之后,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账簿等涉税资料千万要保存好。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什么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 (2)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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