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签订的服务协议虽然写明其“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但该约定系由美容院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美容院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其单方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经营者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还有效力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所列禁止性内容的条款,无论是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还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只要包含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条款内容自始无效,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与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经营者违反第一款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仅是视为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消费者主张适用的除外,因此,性质上属于可撤销条款;而违反本条第二款,则是因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质上属于自始无效条款。 消费者协会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例,近年来,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息和咨询服务。例如,创办中国消费者杂志,提供权威信息和维权指导;组织地方消协共同开展保暖内衣、化妆品、手机、木地板、儿童学具等比较试验近千次,涉及品牌近万种;发布有关食品、商品房、留学、银行卡、家庭装修、美容隆胸等消费警示、消费提示近八万条;举办展览讲座、建立中心基地、合作专栏专题、组织征文比赛、编写教材引入学校教育、深入社区农村进行消费指导等活动,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主要目的,一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如通过比较试验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的比较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选择;二是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作为由政府发起设立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应当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未消费不退款违法吗 未消费不退款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单方规定不退款属于典型的的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商家不退定金消费者协会管吗 商家不退定金消费者协会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如何理解禁止经营者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具体而言,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要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制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其范围可能涉及合同的缔结、变更、履行及合同的解释方法和争议的处理机制等各个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绑架”消费者的情形,如某些智能手机内置消费者无法删除的恶意软件,该类软件在设计上隐藏强制交易条款,消费者必须点击同意,才能正常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2013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要求移动智能手机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一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二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鉴于该类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情形多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一项禁止性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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