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 遗赠 的遗产。国际私法上的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包括内国公民死亡后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 公司 死亡后留在内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一般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确定该财产为无人继承财产: (1)被继承人无 法定继承 人又未立 遗嘱 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所立遗嘱或遗赠无效; (2)所有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放弃或拒绝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 (3)所有继承人都被剥夺 继承权 ; (4)有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情况不明,经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出面主张继承权或受遗赠。但必须指出的是,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若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存在,不属于无人继承;当 遗嘱继承 人、受遗赠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时,若有后位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后补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也不属于无人继承财产。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笔者将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来探讨。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并没有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认定的相关规定,而其他国家的规定又大相径庭,区分有遗嘱与无遗嘱的情况,在此不作赘述。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都规定将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虽然各国规定一致,但是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到底该适用何国法律就涉及到这些财产归属于哪个国家,之间就会产生冲突。有些国家没有单独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作出规定,而是直接适用继承的冲突规范。那些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作出了规定的国家多采用两种:一种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如德国;一种是遗产所在地法,如奥地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