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割房屋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居等,可能与共享住宅的分割有关。此时,需要办理住宅生产手续,也称为住宅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明书上没有图的话,登记表不复印原所有权人的名字 (6)私有平房还需要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2份。其中一个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个在收到新房地产时在制作窗口提交,员工直接贴在房屋所有票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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