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首次申请是6年,即机动车驾驶人在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便可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便可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则无效,不能再次使用,持有过期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能驾驶机动车,需要重新考取驾驶证才能上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根据公安部139号令,可以在暂住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