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办理程序: (一)改制企业领取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二)改制企业要求债权银行填报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三)改制企业退回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四)办理部门核查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情况; (五)办理部门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债委会应当设立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