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老人去世后的社保资金?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继承。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外还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劳动部下发的相关通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但对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继承人也可协商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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