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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的范围及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1、劳动者请求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以上的条文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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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5: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