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及殴打、虐待他人致伤残、致死的等。 一、非法拘禁加重的情形是怎样的 非法拘禁加重的情形: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如何辨别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拘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如下:(一)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二)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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