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调解的时间是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安排?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诉讼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需要调解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因此可以灵活安排。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诉讼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调解可能取得诉讼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在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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