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有危房政府怎么处理 |
释义 | 农村有危房政府会进行拆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危房政府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房子被鉴定为危房,要是危及居住人员,就马上搬离危房,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危房改造。 二、各级政府对已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给予住户自己危房改造的经济上的补助。 三、政府对已经鉴定危房处理: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危房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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