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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退休返聘交统筹吗
释义
    不返。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一、退休返聘劳务合同怎么解除
    单方面终止或解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均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职人员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了收入,国家规定企业要支付补偿金,退休返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本来就有退休金,因此不需要。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二、退休返聘退休人员职工是否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如果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返聘员工出现工伤的,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规定,退(离)休人员无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险,但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在用工实践中,一旦返聘员工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退休返聘工伤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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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