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的合同必备条款? |
释义 | 劳动的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担任职务,劳动任务,在哪个地方工作);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标准工时制,周末单休还是双休);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7、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0、劳动争议解决(协商、调解、作出、诉讼); 11、试用期、培训期、竞业限制等其他约定条款。 最后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写明签订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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