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可采用举证倒置规则 |
释义 |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但是有些特殊侵权民事案件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案件的诉讼中则采用举证倒置规则,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这二者举证都可以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对于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也应当适用举证倒置规则。由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推知,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如果要主张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债务人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话,就必须提出债务人所负债务(或负债经营所得)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否则,法院就不会认定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然而,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或负债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债人及其配偶是最清楚的,债权人根本就无从知晓,因而这种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无疑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负担。举证责任的倒置,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动的债权人,增加了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度。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债务人认为所负债务或负债经营所得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而不应由债权人来证明。 我们在婚姻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清偿和举证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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