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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缴纳公积金吗?
释义
    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单位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反该规定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应积极保护职工利益,职工应具备法律知识素养,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国务院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性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与职工不缴纳公积金的法律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利用该条款规避义务、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双方的约定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条款,擅自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些约定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不应该规避自己的责任,规避法律,损害职工利益,而应该积极明确自身责任,保护职工利益。职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该小心谨慎,敢于对不法条款说“不”。职工本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素养,应该树立维权意识,才能保护好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的公积金缴纳规定及相关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中的公积金缴纳规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来确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劳动者的公积金缴纳是一项保障性福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公积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公积金,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劳动关系。
    结语
    合理合法的公积金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公积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责任,保护职工利益,遵守公积金缴纳规定。同时,职工也应具备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对不合法的条款敢于说不。只有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才能更加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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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