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遗嘱明确说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该遗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明确规定了遗嘱有明确说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中,黄某的父母对房产未留遗嘱,为此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例外情形: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注意要素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三、民法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