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例外 1、无偿的转让行为; 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3、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