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般是没有年限限制的,不存在最长使用年限的说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