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监护人是否为户口本上的户主? |
释义 | 户口本上的户主并不一定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是父母,如果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对于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各监护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户口本上的户主就是孩子监护人吗?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与户口薄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在现实生活中,孩子的户口有上在祖父母之上的情形,故而户口本上的户主不一定是孩子的监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各监护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户口本上的户主并不一定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来进行。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各监护人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正确理解监护人的概念,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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