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2、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一、起诉离婚没证据可以吗 1、如果夫妻两个因为感情不合双方都想离婚的话,我们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离婚,就不需要走诉讼程序了,但如果只是一方想离婚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两感情确实破灭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也不会判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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