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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
释义
    二者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一、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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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