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时,劳动者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还是会发生劳动争议,这时就需要通过仲裁来解决。发生劳动争议时,一方向仲裁委请求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在仲裁结果出来前,依法可以对某些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中的请求认为可以先予执行的,就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的区别先行裁决不一定就先予执行。因为先行裁决针对的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为避免因为其他待查清事实所需时间较长而影响已查清事实的处理的,可以先行裁决。但先予执行针对的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案件,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因此,两者的区别包括:其一,针对对象不同,先行裁决针对的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不限于具体某类案件,而先予执行仅针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四类案件;其二,仲裁委员会能否主动进行不同,先行裁决不需当事人申请,但先予执行必须由申请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主动先予执行;其三,后续救济措施不同,先行裁决后,当事人按照一般裁决的救济措施如起诉或申请申请撤销裁决,先予执行的仲裁委员会要移送法院执行,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一方向仲裁委请求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在仲裁结果出来前,依法可以对某些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中的请求认为可以先予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