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 法院 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 律师事务所 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首部。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 、职业、住址等。 (2)请求。有附带 民事诉讼 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3)事实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问题叙述清楚,观点要明确,证据、理由要讲充分。 (4)结论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法律依据,重申诉讼请求。 (5)附注部分。注明证据情况、 证人 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1)原授予的代理权限是否有变化。 (2)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起诉的事实与证据不符,需要更正起诉事实的,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更正,承办的律师要依法说明情况。 (3)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诉讼请求不妥,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诉讼请求。 (4)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自诉人有制造伪证、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告知委托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其纠正。如果委托人坚持己见,可协商终止代理关系。 (5)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原起诉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不构成犯罪,应劝委托人撤诉,另寻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6)在阅卷、调查的基础上,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 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维护起诉的事实方面; (2)维护起诉的定性方面; (3)维护自诉人其他合法权益方面。要写好代理词。代理词是对起诉书全面展开的论述。 7.出庭支持控告。出庭支持控告活动,是律师代理自诉案件的关键阶段,一定要做好法庭各个阶段的工作。在法庭准备阶段,代理人要注意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代读自诉状,注意听取审判人员、辩护人的问话,回答审判人员就证据方面的问题的发问,有目的地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注意对庭审证据的质证等。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发表自诉代理词,针对被告一方的辩护进行答辩。在法庭调解阶段,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坚转依法 办事 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在宣判阶段,要认真听取裁判的内容。宣判后要征求自诉人对裁判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工作,或说服不要上诉,或讲明应当上诉的理由等。 以上七项内容就是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责任范围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而且,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是需要根据自诉人和原告的授权来确定。 法律客观: 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2.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⑥申请回避;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⑧提出上诉;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申请回避;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③委托诉讼代理人;④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5.单位当事人(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释》第208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该解释还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2)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