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公司解散的流程 |
释义 | (一)破产申请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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