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户口结婚没有户口本怎么办 |
释义 | 1、根据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没有户口本也是可以的,当事人只需要拿着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开一个个人户籍的证明,并且在信息证明上注明是结婚登记用的,让派出所加盖户籍管理章就可以当做户口本使用了。 2、如果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则婚姻登记机关会凭借集体户口本里的本人户口页,或者是带有工作单位印章且记载了当事人户籍情况的复印件,就可以办理登记结婚了;如果当事人没有户口本的,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会凭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开出的证明材料来办理登记结婚。 3、在拥有户口本及其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到经常居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是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的,或者是内地人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结婚的,则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内地居民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要求 按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登记的要求分为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其中积极要求是指结婚登记必须要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的且男方不得低于22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0周岁。而消极要求是指男女双方必须均无配偶并出具无配偶证明;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旁系3代以内血亲;男女双方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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