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满足什么条件能保护作品著作权? |
释义 | 1、独创性 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单独创作的,是作者单独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单独而成的作品。 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2、合法性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专利署名后不一定有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合法性以及可复制性的原则,作品需要是作者单独创作的,有作者的单独思考,是作者的劳动产物,合法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作品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一、影视二创作品能商用吗 1、一般来说,未经许可的不合理使用即构成侵权,不能商用。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是指通过混剪、切条、配音、添加字幕等方式,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以新的形式二次创作出来。 2、在实务中,短视频的侵权一般分为三类: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②将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的片段式传播;③短视频中使用了他人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判断该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以四要素进行判断,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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