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执行不力可向人大反映。法院独立执行法律,不受地方部门制约。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受罚并追回财产。执行申请应在6个月内完结,否则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可中止执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或当事人,不能有利害关系。 法律分析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执行不力,可向当地的人大反映情况,因为人大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法院。法院是独立执行法律的,不受当地市有关部门、领导的管辖与制约,当地市有关部门、领导也无权干涉法院的依法执行。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执行法院应当在申请人递交执行申请的六个月内执行完结,到期不能执行完结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范围有哪些 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债权债务人,也就是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当代的社会,执行人员主体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当然了,根据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有些情况之下执行是需要有其他人员协助的,但是这里的协助执行人并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更加不能够对执行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结语 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执行不力,可向当地人大反映情况,因为人大有监督法院的职责。法院独立执行法律,不受当地部门和领导的制约,部门和领导无权干涉法院的依法执行。对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进行执行。执行法院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如不能完成,执行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中止执行,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没有时效限制。协助执行义务人范围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