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递交诉讼状,当环境污染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评估费,鉴定费等,也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 一、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行驶自由裁量权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有哪些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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