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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付实现的成立条件
释义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一、保险理赔时效
    保险理赔必须在索赔时效之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的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的,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同时索赔时效是要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起。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到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再提出具体的保险索赔请求。补充商业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是2年,这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没有提出索赔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其中理赔规定是必须在30天以内做出核定,审核通过之后必须在10天以内支付赔款。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保险人的权利有: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三、说明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是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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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