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遗嘱继承权 |
释义 | 遗嘱继承可直接按照遗嘱规定执行,实践中比较麻烦的,主要是遗嘱继承中所涉及的不动产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可知,若所涉及不动产继承的,如房产过户,应向携带下列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登记申请书;第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第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第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完成变更登记后,即可享有继承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能否过户? 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过户。原因在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否则不会通过申请,其过户的要求也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遭拒绝。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屋买卖交易买房没付款是否有效? 1、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付款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是否付款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付款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一方未付款,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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