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无故辞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且会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也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可以选择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是否提出答辩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时去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对公司无故辞退的情况进行审理后,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裁决结果的,应当尽快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