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具体怎么量刑? |
释义 | (一)浙江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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