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名誉侵权及其特征 |
释义 | 【名誉权】网络名誉侵权及其特征 “网络名誉侵权”这一概念是网络时代催生的新词汇。严格来讲,网络名誉侵权并非是一个独特的概念,而只是对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一种直观描述。“网络社会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以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连接各个主体的思想,使各主体在网络社会中评价他人并且被他人所评价”但由于该概念能够较为直观的表明该种类型名誉侵权的工具性特征,且已经约定俗成,因此本文在论述过程中采纳“网络名誉侵权”这一概念。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有以下特征: 1.侵权主体隐匿性性。“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自1993年彼得·斯坦纳在《纽约人》杂志上发表这一提名的漫画以来,这一名言不断被人引用,作为网络匿名性的形象说明。通常情况下,在网络上显示的信息发布者都会用一个与其真实身份不相符的网名,虽然可以查找到该发帖者的ID,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用户的密码被他人盗取,而在黑客和恶意软件横行的网络环境中,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还是很大的。同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准确掌握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在网站上的注册信息,这就为确定侵权主体带来了困难。 2.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传统传媒往往是以单一自愿为中介传播信息。如广播以声音形式传播信息,电视通过视图和声音两种形式传播信息。在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中,主体对信息传播中介具有极强的掌控性。而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每个用户都掌握着从文本到视听的所有公共或私密的信息,其具体内容的制作、传播和获取形式也因技术软件的支持而被普遍掌握和利用。同时,由于使用者和提供者的身份往往是重叠的,因此只要存在一个信息源,访问者即可以随时将各种信息完整复制、保存下来,而后进行再传播。加之受猎奇、从中。追求浏览量等动机的驱使,这就使得大量不良信息的再传播成为可能。在此情形下,非专业性的一般审查根本无法阻止层出不穷的替代性技术的出现,这就增加了对信息传播渠道控制的难度,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3.责任认定的复杂性。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涉及的主体往往不是单一的,特别是在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直接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哪个成为案件的被告。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评论家,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上发表的信息无法一一进行核实,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判断具有较大的弹性,因此,在责任认定上往往较普通名誉侵权复杂 电话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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