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起诉离婚 被告不出庭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 诉讼 ,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 离婚 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 传唤 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 拘传 其到庭参与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