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到期地上附着物怎么补偿,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补偿费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为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5)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6)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规定,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随着物怎样赔偿,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