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变更履行方式与期限,或保证期满未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 担保人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责任形式。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是担保人与债务人具有同等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而无需先追求债务人。担保人连带责任的设立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增加了债务履行的保障,但对担保人而言,也意味着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在担保时,担保人应谨慎评估风险,并了解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且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但也意味着担保人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在担保时,担保人应谨慎评估风险,并了解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