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揭未还清的房屋是否能设立居住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按揭未还清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但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居住权人有权享有占有、使用用益物权,满足居住需求。设立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无需支付费用。 法律分析 1.按揭没还清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但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2.《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拓展延伸 按揭未还清的房屋是否会影响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权益保障? 按揭未还清的房屋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可能会对法律权益保障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揭未还清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完全转移,因此在设立居住权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与按揭债权人协商解决未还款项,并确保债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此外,法律要求设立居住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法合规的用途、合同约定等。因此,按揭未还清的房屋设立居住权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按揭未还清的房屋可能对法律权益产生的影响。在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未还款项并确保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前提下,应遵守相关法律条件,如合法合规的用途和合同约定等。为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在设立居住权时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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