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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工程合同必须写的条款有哪些?
释义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
    一、上海装修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装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装修工程的位置、面积和施工工程;
    3、承包方式;
    4、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及金额;
    5、施工依据及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6、装修工程期限及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验收组组长;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4、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7、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8、如果有分包情况的话,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是总发包的单位应当派人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过程,分包的工程完成以后,分包单位需要把工程的有关资料交给总发包单位;
    9、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四、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1、施工图经过审核,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综上所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三、工程司法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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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9: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