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吗 |
释义 |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吗 是的,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就三种: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前两种的产生由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而留置权的产生: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合法占有即可,不需要任何约定。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合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不仅可以留置标的物,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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