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公益广告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二)有计划地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开设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完善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功能;(三)在新闻、科普、纪实类等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在有条件的影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展览,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和交流;(五)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项目,在公共体育设施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器械。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专业指导,提供优惠服务。 法律客观: 《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